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西)决字[2025]第1390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石柱*******,现住洞口县石柱镇塘湾*******。
  现查明:2024年7月,刘**碍于朋友宁斌的情面,听信对方所称微信收不了钱,为获得不当得利,明知是可疑资金,将自己名下的lihaifeibin微信收款码提供给宁斌,通过到账前垫付或是到账后转账,将收到的可疑资金转账至宁斌指定的微信账户。至2025年3月止,刘**共帮宁斌共收取可疑资金160余万元,转到宁斌指定的账户中有157万余元,从中获利3万元左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微信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
  因刘**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万圆整,没收违法所得(3000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