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北)决字[2025]第1885号

  被处罚人任*,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弼时*******,现住湖南省汨罗市弼时*******。
  现查明:2025年7月21日23时许,违法行为人任××、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窜至长沙县北山镇新桥社区××麻石厂,使用自己携带的钳子,将××麻石厂内大量电缆线钳断并装袋盗走,被盗铜制电缆线和铝制电缆线约十六公斤,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任××本人及同案人员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现场照片、违法记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2025年1月20日,因盗窃的行为被汨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任*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