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赤)决字[2025]第0890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三门闸街道办事处*******,现住长沙市火车站朝阳*******。
  现查明:2025年7月17日23时许违法行为人陈××在河南省驻马店市××酒店内吸食了一个含有毒品依托咪酯的电子烟。2025年7月22日4时许陈××在长沙市天心区××大厦附近被民警抓获。经尿检,陈××尿液内依托咪酯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陈××的陈述、抓获经过、电话查询、户籍信息、尿检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