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穿)决字[2025]第0821号
被处罚人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
现查明:2025年7月21日22时许,向**伙同罗圣杰两人一起在路过武陵区穿紫河街道新光社区农夫果园水果店时,发现店门口有一黑色小狗无人看管,向**上前摸小狗试探后,罗圣杰将小狗抱走。当晚,罗圣杰、向**以300元的价格将该小狗卖给微信好友“洛雪扬”,双方在C位酒吧门口完成交易。向**分得100元,罗圣杰分得200元。后小狗主人找到向**、罗圣杰两人,当听说店主人报警后罗圣杰翻窗逃跑,民警赶到现场后将向**带回派出所,并通过电话联系罗圣杰投案自首,两人对盗窃他人小狗的行为供认不讳并退回的所得赃款222元。
以上事实有报警人自诉材料、违法人供述材料、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向**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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