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氐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氐公(涟)决字[2025]第0155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07月21日19时许,曾*在众一桂府宜尚酒店楼下停车位处,发现一辆蓝色雅迪电动车未拔车钥匙。随后曾*联系宋玲,二人商议后,共同实施盗窃行为。由宋玲将该未拔钥匙的电动车盗走,骑行至众一桂府三期门口交给曾*,该电动车购买价格为72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现场指认笔录、书证、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氐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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