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左)决字[2025]第1926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现住岳银三村11栋6*******。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张×因侵犯他人隐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后又继续实施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2025年7月21日16时许,张×为满足淫欲,在长沙市雨花区××2楼女厕所意图偷窥偷拍正在如厕的李××,被李××发现后逃离现场。
  以上事实有1、询问笔录,2、现场指认笔录和照片,3、病历资料,4、辨认笔录,5、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张*六个月内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从重处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