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乡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大)决字[2025]第0368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乡县大鲸*******,现住湖南省安乡县大鲸*******。
现查明:周××因与朱×经济纠纷发生过矛盾,对朱×怀恨在心。2025年6月26日21时许,周××在安乡县大鲸港镇小湾社区顺丰驿站门口偶遇朱×,便从附近捡来篾刀后用刀背将朱×头部砍伤。
以上事实有周××本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入院记录、其他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乡县城关信用社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安乡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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