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澧公(龙)决字[2025]第0647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现住湖南省澧县运达城*******。
  现查明:受害人肖×与违法行为人刘×为婚外男女朋友关系,2025年7月21日12时许,刘×与朋友“×吧”(未到案)与肖×到刘×工作地点见面后,三人约好去找刘×的妻子违法行为人张×道歉。后“×吧”开车将刘×、肖×带至澧县××××小区后面巷子,张×到现场后在“×吧”的车上使用木棒对肖×进行了殴打,后三人下车,张×让刘×、“×吧”拉住肖×的手,张×继续对肖×进行殴打,并要求肖×下跪道歉。
  以上事实有:1、案件揭发及到案经过;2、受害人肖×的陈述;3、违法行为人刘×、张×的陈述与申辩;4、录音及其他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澧县工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澧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