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陬)决字[2025]第0661号

  被处罚人吕**,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芙蓉*******,现住湖南省永顺县芙蓉*******。
  现查明:2025年7月14日12时许,吕**驾驶浙XXX小型轿车在G5513XXX时,因认为前方湘XXX小型轿车行驶速度较慢,遂超越湘XXX小型轿车。后采取连续变道、制动、低速行驶、与大货车并行等方式阻拦湘XXX小型轿车正常行驶,持续时间约4分钟。
  以上事实有本人的陈述和申辩、行车记录仪视频、卡口照片等证据证实。
  吕**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吕**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桃源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