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桃)决字[2025]第1043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浮邱山乡田*******,现住桃江县浮邱山乡田*******。
现查明:2025年7月份以来,违法行为人刘××以牟利为目的,自行打印色情广告贴纸,并多次在桃江县城各路段,往路边停放车辆反观镜上张贴色情广告贴纸,从中非法获利1000余元。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受案登记表,可以证实案件的来源及受案情况;2.证人证言,可以证实其车辆被张贴涉黄小广告的情况;3.现场照片、蝙蝠聊天软件截图,可以证实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人的情况;4.视听资料,可以证实违法行为人张贴涉黄小广告的情况;5.违法行为人刘**到案后如实陈述了其涉嫌的违法事实,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6.到案经过,可以证实违法行为人的到案过程;7.户籍信息,可以证实违法行为人的身份信息情况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向桃江县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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