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交)决字[2025]第1250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蔡子*******,现住蔡子池街道办事处*******。
现查明:2025年7月1日23时19时许,谭**驾驶湘XXG237小型普通客车从耒阳市XX幼儿园出发,沿XX居委会路段行驶至2栋路段时,撞倒路边停放的轮椅、桌凳、柜子、厨具、衡阳XX618二轮电动车、湘XX56U0小车、台阶,造成车辆受损及轮椅、桌凳、柜子、厨具、衡阳XX618二轮电动车、湘XX56U0小车、台阶受损的交通事故。办案民警到场勘查时,刘志刚自称其本人驾驶湘XXG237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刘志刚拒不配合呼气式酒精测试,随后被带至医院抽血送检并带回调查。经核查,湘XXG237小型普通客车实际驾驶员为谭**,案发后,谭**逃逸,刘志刚为其提供虚假证词证言。
以上事实有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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