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状)决字[2025]第0179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茅坪*******,现住湖南省邵阳市火车*******。
  现查明:2025年7月22日凌晨4时许,孙XX等人从XXX酒吧出来驾车路过XXX超市门口,因车速问题与王XX发生口角。王XX随后到XXX超市。孙XX、钟XX、王XX等4人也走进XXX超市内,双方发生口角。而后,几人均从XXX超市出来,王XX从旁边卤菜摊上拿一把菜刀对着钟XX、王XX砍,钟XX、王XX头部被砍伤。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询问笔录、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现场勘验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