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魏)决字[2025]第1893号
被处罚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魏家*******,现住湖南省邵东市魏家*******。
现查明:2025年04月13日18时许,张**(1957年6月15日出生)在邵东市魏家桥镇长冲口村5组因土地纠纷与同组村民杨美云(1954年11月12日出生)发生口角并互相殴打,张**用锄头打在杨美云大腿上,并向杨美云身上扔碎瓦片。杨美云用柴刀对张**身体挥砍,经法医鉴定,张**身上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
以上事实有监控视频,张**询问笔录、杨美云讯问笔录、证人证言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东市处罚中心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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