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公(城北)决字[2025]第0216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辰溪县辰阳*******,现住湖南省辰溪县辰阳*******。
  现查明:2025年7月22日凌晨3时许,违法行为人张XX在辰溪县盛世龙腾酒店9楼李XX的办公室内,以李XX不跟其喝酒、不给其面子且与李XX有过节为由,遂从桌上拿了一瓶冰矿泉水淋在了李XX的头上,并用言语辱骂李XX,后张XX在其朋友劝离过程中,将李XX办公室内花瓶等物品砸碎,劝离后还将一招牌拆下。另查明,2022年1月,张XX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22年11月刑满释放。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辨认笔录、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辰溪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