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银)决字[2025]第1428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南开大学西南村1*******,现住金麓小区5栋1单*******。
  现查明:2025年7月15日22时许,违法行为人王X和因图财在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XXX员店XX茶业店内盗窃一个银色金属水杯(价格鉴定未作出,报案价值约800元)用于自己使用,2025年7月22日,违法行为人王X和被公安机关查获,到案后主动赔偿八马茶业损失,取得了谅解。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陈述、受害人陈述、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视频资料、谅解书、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王**到案后主动退赔受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