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交)决字[2025]第0545号

  被处罚人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川岩*******,现住湖南省东安县川岩*******。
  现查明:2025年07月18日21时20分,盘**饮酒后驾驶湘MFD271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东安县白牙市镇文明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邹鸿、唐明超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67mg/100ml,经系统查询,2020年12月01日19时44分,盘**饮酒后驾驶湘MFD271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东安县白牙市镇同心路铁路立交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血液样本检测结果为128mg/100ml,2021年09月04日08时41分,盘**饮酒后驾驶湘MFD271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东安县白牙市镇同心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27mg/100ml。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酒精测试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盘**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东安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