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0926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北山*******,现住长沙市天心区紫湖*******。
  现查明:2024年06月28日00时41分,陈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湘XXXXX的小车途经XX市XX区XX路的XX路至XX路路段时,被XX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酒精浓度为95毫克/100毫升,为查清事实,民警遂将陈某某带至医院抽血检验,经检验陈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69.9毫克/100毫升,血检结果未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经公安网查询,民警发现陈某某于2020年07月1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陈某某实施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询问笔录;2、传唤经过、查获经过;3、酒驾查询记录;4、不予立案通知书;5、行政强制措施凭证;6、其他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