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北)决字[2025]第1673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现住北湖区石盖塘街道*******。
  现查明:2025年05月24日晚上,犯罪嫌疑人郑XX(在逃)伙同朱XX、李XX、邓XX、陈XX、刘XX、王XX、郭XX、段XX、曹X、陈XX、黄XX、黄X等人与他人在郴州市北湖区一中北附近的同心路与同福路交叉口位置处约架,上述人员分别驾驶着电动车并携带刀具去到同心路与同福路交叉口位置处,到了后郑XX及其同伙持刀骑着电动车去追逐对方进行打架,但是没有追到对方,之后周围群众报警,郑智翔及其同伙便离开了现场。
  以上事实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笔录、户籍资料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黄**2023年02月因为盗窃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行政处罚;2025年06月因为盗窃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未成人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