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公(良)决字[2025]第0354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苏仙区良田*******,现住郴州市苏仙区良田*******。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9时许,刘x玉在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xx镇xx村x组京港澳告诉耒宜告诉改扩建路段施工场地里拿了一根长度约为一米多的钢材离开现场,后在村口被工作人员发现并制止,随后刘x玉放下所拿物品离开现场,违法行为人刘x玉构成盗窃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提取笔录、询问笔录、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刘**为1954年10月14日出生,至今已年满70周岁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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