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桑公(澧)决字[2025]第0461号

  被处罚人覃**,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澧源*******,现住湖南省桑植县澧源*******。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晚上9时许,武XX与刘X在XX县XX酒店入住时,XX酒店未按规定如实登记刘萍的身份信息。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视频监控、现场照片、营业执照、旅客登记信息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覃**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桑植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桑植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