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曹)决字[2025]第1813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曹家*******,现住新化县曹家镇小洋*******。
现查明:2016年6月份,违法人罗**在东莞务工时认识了越南籍女子GIANG THI PA,中文名杨氏芭,罗**明知该外籍女子在未办理签证等入境手续的情况下于2016年11月份将GIANG THI PA带回新化县曹家镇小洋村并容留其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至今。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和辩解、小洋村委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罗**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9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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