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直(交)决字[2025]第0128号

  被处罚人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现住城南街道办事处台*******。
  现查明:2024年07月04日00时53分许,雷某某驾驶湘ES2XXX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北塔区资江北路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31mg/100ml。经查证,雷某某于2024年4月24日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处,驾驶证被吊销,此项系驾驶证吊销期间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强制措施凭证、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雷**行政拘留二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雷**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雷**合并执行行政拘留7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