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兰)决字[2025]第0567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赫山区兰溪*******,现住益阳市赫山区兰溪*******。
现查明:2025年6月19日,违法行为人王X新在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XXXX家中用手分别击打王X英右脸一次,后脑勺一次。经法医鉴定:王X英所受伤构不上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属于般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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