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公(培)决字[2025]第0525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宜阳*******,现住湖南省常宁市宜阳*******。
  现查明:2025年7月22日2时许,违法行为人谢某某伙同彭某、周某三人去吸食毒品,由彭某驾驶谢某的丰田越野车,先后停放在某某小区、某某步行街,谢某某、彭某、周某三人在车内吸食了毒品依托咪脂电子烟。经提取谢某某、彭某、周某三人的新鲜尿液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呈依托咪脂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谢某某、彭某、周某的陈述与申辩,现场检查笔录、尿检照片及结论、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常宁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