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乡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大)决字[2025]第0367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现住湖南省常德市安乡*******。
  现查明:2025年7月15日,违法行为人王**将刚组装好还未来得及使用的高压气枪藏在安乡县大湖口镇双湖村2组自己家卧室被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现场照片、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未使用该枪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乡县城关信用社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