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雨)决字[2025]第1924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沙市*******,现住湖南省浏阳市沙市*******。
现查明:2025年7月20日23时,违法行为人邓×伙同张××、喻××在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1058号吾悦广场×××电竞酒店(长沙市高铁南站店)1566房,吸食含有替来他明成份的电子烟。2025年07月21日22时许,张××、邓×、喻××在长沙市雨花区×××××1栋7楼××电竞酒店717房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对张××、邓×、喻××进行尿液检测,替来他明结果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尿液检测报告、指认照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湖南省非列管物质临时管制试行办法》 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警告,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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