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陈)决字[2025]第0764号

  被处罚人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陈家*******,现住陈家坊镇桥头冲村*******。
  现查明:2025年2月8日,违法行为人吕**在明知不能将银行卡或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账户出租、出借或出售给他人,吕**为了牟利,非法提供自己名下卡号为6214830417899498的招商银行卡在一博彩平台上面刷单,吕**通过银行卡在平台内进行收钱与充值的操作。经国家反电诈平台检索,吕**名下的银行卡涉嫌1起电信诈骗案件,涉案金额为2055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吕**的供述和辩解、银行卡交易记录、统计说明、外地公安受立案材料等证据证实。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之规定,现决定对吕**罚款壹仟玖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新邵支行缴纳罚款壹仟玖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