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华)决字[2025]第0166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石滩*******,现住衡阳市蒸湘区愉景*******。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谢X系于2025年7月21日上午10时, 因怀疑妻子出轨其同事刘X,遂携带管制刀具并独自骑车前往衡阳市高新区长丰大道XXXX公司四楼找被侵害人刘X理论,被侵害人刘X见违法行为人谢X持刀,就逃离了办公室,但随后被违法行为人谢X在公司走廊追上,二人在公司走廊上扭打在一起,违法行为人谢X因情绪激动用右手持刀将刘X左手手腕割伤,随后二人被在场的公司员工强行拉开。
以上事实有1、被侵害人的陈述;2、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3、视听资料;4、刀具;5、现场指认照片;6、管制刀具的鉴定意见;7、户籍资料;8、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谢*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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