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公(先)决字[2025]第0215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辰溪县安坪*******,现住湖南省怀化市辰溪*******。
  现查明:2025年6月-7月份期间,违法行为人周*在“纸飞机”APP联系其上线“追梦人”(身份未明),并通过李伟丰为“追梦人”提供龚全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2930124214818),后龚全的中国建设银行卡收取“追梦人”诈骗受害人粟渊的5000元。李伟丰让龚全将该5000元转至其微信,但因龚全银行卡异常未能转账成功。后李伟丰通过手机微信、电话的方式让龚全到银行取现,龚全遂前往辰溪县辰阳镇一圆台中国建设银行取现,因银行卡异常被前台人员发现并报警。经查,因龚全的银行卡异常,未能完成洗钱活动,故整个洗钱过程中周*并未获利。2025年7月22日,周*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其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书证、同案人员材料、被害人的陈述、辨认笔录、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罚款柒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辰溪支行缴纳罚款柒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