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公(儒)决字[2025]第0364号
被处罚人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城步苗族自*******,现住城步县儒林镇好又*******。
现查明:戴×于2025年7月13日凌晨12时许,在××夜宵店醉酒后到别桌与李×豪、刘×豪发生口角,随后产生肢体冲突戴×动手打了李×豪左脸一耳光,后戴×朋友段×太等人来将戴×拉开至靠近文化馆马路边,然后再次和李×豪与前来拉架的刘×豪叔叔刘×发生争执,段×太推了一把李×豪和刘×,接着段×太朋友也与刘×发生肢体冲突,随后段×太等人一起殴打了刘×,过程中段×太还推了李×豪一把并打了李×豪三个耳光。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被侵害人的陈述、现场监控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段**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捌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城步苗族自治县财政局指定的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收费点缴纳罚款缴纳罚款捌佰圆整;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