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汝公(城)决字[2025]第0482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汝城县大坪*******,现住湖南省汝城县大坪*******。
现查明:2025年7月21日14时许,谢X在汝城县卢阳镇XXX小区2栋2单元乘坐电梯时,碰到同乘电梯的欧X航、欧X晟、朱X欧等四人,谢X在进入电梯时嘴上叼着一根烟,手中拿着钓鱼的鱼竿等捕鱼工具,欧X航、欧X晟、朱X欧等四人看到谢X后戏称谢X为“钓鱼佬”,谢X没有理会。随后欧X航说谢X“烟都不会吐(指抽烟不会吐烟)”,接着谢X火气上头用自己的右手打了欧X航左脸一巴掌。造成欧X航左脸软组织挫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报案笔录、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谢*殴打不满14周岁的欧锦航,属于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但因其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应当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汝城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汝城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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