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琼)决字[2025]第0720号

  被处罚人葛**,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现住沅江市琼湖中路2*******。
  现查明:2025年05月26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葛xx系老xx超市财务人员,超市员工付小红找到葛xx想要拍所有人工资条,被葛xx制止后,付xx上前抢工资条,葛xx一气之下大力推了付xx一把,导致付xx摔倒在地晕倒。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受害人陈述、现场监控视频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葛**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