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上)决字[2025]第1811号
被处罚人LA***,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
现查明:2024年6月份左右,违法行为人LATTHIPANYA PHAYVXXX通过办理旅游护照的方式从老挝进入中国境内,后在明知护照过期且没有相关合法居留手续的情况下,至今仍然居留在中国境内。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陈述与申辩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8条第1款之规定,现决定对LA***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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