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月)不决字[2025]第0117号

  违法行为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石湾*******,现住:湖南省衡东县石湾*******。
  现查明2025年6月27日晚上19时许,刘**骑电瓶车途径株洲市荷塘区合泰大街**小区时,在**小区*栋楼下停车场围墙处,发现一台没有后轮、没有电瓶且车身外壳磨损较为严重的电瓶车,因刘**于6月中旬在此处见过这台车,且车辆位置摆放状态均无变化,故其以为该电瓶车系被人废弃在此。于是刘**将这台乖乖兔牌电瓶车以徒手搬走的方式搬到了自己的电瓶车上,并将这台电动车运到了株洲市荷塘区***小区*****附近的停车场内其存放废品的地方。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户籍单、被害人的陈述、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