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公楼(治)决字[2025]第0861号
被处罚人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华容县东山*******,现住湖南省华容县东山*******。
现查明:2025年7月22日7时许,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派出所值班民警徐××接到市局110指令后,前往岳阳市岳阳楼区图书城出警。徐××及辅警谭×在对石**传唤带离现场时,石××拒不配合将谭×右手咬伤。石××到案后对谭×进行了赔偿并获其谅解。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石**到案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石**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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