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姜)决字[2025]第0875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
现查明:XXXX制品有限公司的位于湘潭市雨湖区XX镇XXX村XX村民组的厂房部分土地原属于李某某的宅基地,双方就土地归属问题存在纠纷,2024年经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决,XXXX制品有限公司十日内返还李某某位于姜畲镇易家山村桂花村民组的宅基地,法院判决后一直未执行,2025年6月6日、6月9日,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不听公安机关劝告,两次驾驶铲车前往XXXX制品有限公司厂房,并将堆放在厂房内原李某某宅基地上的生产模具用铲车推到围墙外,导致XXXX制品有限公司多种模具不同程度损坏。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现场照片、手机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因违法行为人李**已满70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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