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治)决字[2025]第1249号
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水东*******,现住湖南省耒阳市水东*******。
现查明:曹*在2025年7月中旬(具体时间不记得了)某天晚上,与绰号叫“阿X”的男子在耒阳市XX路段在“阿X”的车上一起吸食毒品依托咪酯。2025年7月21日曹*被抓获,其对自己吸食毒品(依托咪酯)一事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曹*的陈述材料、尿液检测结果、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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