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曹)决字[2025]第1814号
被处罚人GI***,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新化县曹家镇小洋*******。
现查明:2016年6月份,违法人GI***在未办理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从越南偷渡至中国境内后在东莞务工时认识了罗吉平,于2016年11月份跟随罗吉平一起回到了新化县曹家镇小洋村罗吉平家中并与罗吉平以夫妻名义一起居住生活至今。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和辩解、小洋村委证明、护照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GI***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8条第1款之规定,现决定对GI***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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