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蓝)决字[2025]第1180号
被处罚人梁**,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六亩*******,现住湖南省涟源市六亩*******。
现查明:2025年7月21日15时许,粱X良到涟源市公安局法制大队219办公室领取涟源市公安局做出的《涟源市公安局刑事赔偿决定书》,梁X良因对该赔偿决定书的结果不服,不听民警劝阻,恶意撕毁涟源市公安局局领导审批签发的《涟源市公安局刑事赔偿决定书》,且在办公室大声叫嚷“民警打人了”,引来多人围观,严重扰乱了涟源市公安局法制大队的正常办公秩序。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梁**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