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0927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
现查明:2025年07月15日10时10分,王某某驾驶车牌为湘XXXXX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XX市XX区XX大道的XX南路以东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拦停检查,王某某无法出示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经公安网查询,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王某某实施了无有效机动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身份信息,查获经过,传唤经过,驾驶证查询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电话查询记录,车辆行驶证和身份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