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公(禁)决字[2025]第0219号
被处罚人兰**,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炎陵县十都*******,现住湖南省炎陵县十都*******。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上午,违法行为人兰××、吴××、李××、李××四人在十都镇××村×××组李××家中一起吸食毒品。2025年7月17日,我局禁毒大队民警提取兰××的新鲜毛发送往湖南××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测,结果呈甲基苯丙胺阳性。另经查,兰××曾于2014年8月19日因吸毒的行为被我局行政拘留。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辨认笔录、同案人的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历次处理情况查证资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兰**系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兰**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炎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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