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南公(九)不决字[2025]第0080号
违法行为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华容县操军*******,现住:湖南省华容县操军*******。
现查明2025年07月17日11时许,李某某窜至南县南洲镇××××小区旁×××茶室门口,盗窃周某电动自行车内的粉色头盔一个,价值人民币六十元,案发后被盗头盔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笔录、视频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情节特别轻微的,应依法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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