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岳)决字[2025]第0701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渡头*******,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
现查明:2025年7月15日18时许、2025年7月20日19时许,黄X在湘X市岳X区希XX厦大厅内,先后两次盗窃放置于公共区域的外卖食品。2025年7月21日,黄X再次在湘X市岳X区希XX厦实施盗窃外卖行为时,被希望大厦工作人员当场发现并带至公安机关。
以上事实有报案人笔录、证人证言、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视频截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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