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公(城)决字[2025]第0781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玉溪*******,现住宜章县南京洞开发*******。
现查明:2025年7月21日,吴xx带着自己的女儿前往湖南省宜章县玉溪镇xx国际××栋×单元×××室找到吴xx,并将户口本拿给吴xx,吴xx准备带着两个小孩子前往长沙市读书,因吴xx与吴xx两人之前存在经济纠纷,两人发生争吵,吴xx便不想吴xx带着小孩子去长沙市,于是便上前争抢户口本,在抢户口本期间,吴xx动手打了吴xx的右边脸部一巴掌,导致吴xx头面部软组织挫伤。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的陈述与申辩;2.受害人报案材料;3.医院诊断书;4.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宜章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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