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长安)决字[2025]第0488号
被处罚人夏*,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白羊*******,现住湖南省临湘市白羊*******。
现查明:2025年6月底的一天,违法行为人夏x与朋友“x婆”、“x啊”还有一男子共四人在“x婆”停在云湖街道办事处金阳路附近的车内通过吸食电子烟的方式吸食依托咪酯,夏x吸食两口后先行离开。依托咪酯由“x婆”、“x啊”和另外一名男子提供。
以上事实有1、夏x的陈述与申辩;2、夏x毛发检测结果;等证据证实。
吸食毒品被初次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夏*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临湘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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