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西)决字[2025]第1812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西河*******,现住西河镇铁山村邵家*******。
现查明:刘XX自2025年7月10日至7月14日,在手机上参与“问鼎娱乐”赌博平台上的PG的赌博游戏,使用其本人身份信息办理的建设银行卡上下分进行充值和提现,其中7月14日提现的一笔500元资金涉及云南省XX市公安局办理的2025.07.14吴XX被电信诈骗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反诈大数据平台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刘**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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