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交)决字[2025]第0444号
被处罚人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南县武圣宫镇安南*******,现住南县武圣宫镇安南*******。
现查明:2025年07月22日07时许,高某某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南县X0××线公路行驶至南县麻河口镇××××社附近路段,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对高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其结果为38MG/100ML。公安机关另查明,2023年05月16日,高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现场照片、到案经过、酒精呼气测试单、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酒精浓度在二十毫克 / 一百毫升以上,不满四十毫克 / 一百毫升的,属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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