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新)决字[2025]第0598号

  被处罚人胡**,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新关*******,现住石门县新关镇五桂*******。
  现查明:2025年7月1日下午,在XX县XX镇XXX村,违法行为人胡XX发现自家的橘子树疑似被人撒药导致枯死。因与邻居王XX家早有矛盾,遂认为系王XX家所为,便用电锯到王XX家橘林锯倒了十棵橘子树。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日。因已年满七十周岁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