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古公(高)决字[2025]第0142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香溪路16号天宝*******,现住香溪路16号天宝*******。
  现查明:2025年07月12日20时48分许,陈XX驾驶牌号为陕XXXXXX的小型汽车行驶至龙山-吉首高速113Km+500m(芙蓉镇收费站入口)处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其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以外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陈**的查获经过、现场照片、相关证件查询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古丈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古丈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古丈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