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直(交)决字[2025]第0129号

  被处罚人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雀塘*******,现住湖南省新邵县雀塘*******。
  现查明:2025年07月02日21时许,潘某某驾驶湘EQ2XXX号小车行驶至邵阳市北塔区北塔路武装部地段时发现前方有交警查车遂弃车逃跑,随即被民警抓获,潘某某拒绝配合呼气式酒精测试,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司法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63.99mg/100ml。经查证,潘某某于2020年4月3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处,此次为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强制措施凭证、公安内网查询资料、询问笔录、毒检报告、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潘**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